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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5-0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强化监督职能,根据中央纪委和省委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及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和派驻机构在组织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等方面,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第三条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的原则。省纪委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在组织机构、干部管理、业务等方面真正体现集中统一。

  (二)强化监督的原则。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检查监察对象的监督,重点是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协调高效的原则。理顺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协调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结合省纪委常委分工,按职能划分为监督检查组、干部管理组、案件检查组、案件审理组、综合管理组。

  涉及行政监察职能由监察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设立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办公室,与干部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五条  监督检查组组成人员

  负责人:省纪委、监察厅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监察综合室(负责综合协调)、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执法监察室、信访室、软环境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干部管理组组成人员

  负责人:省纪委、监察厅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干部管理室(负责综合协调)、宣传教育室、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人。

  第七条  案件检查组组成人员

  负责人:省纪委、监察厅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纪检监察一室、二室、三室、四室、案件管理室(负责综合协调)负责人

  第八条  案件审理组组成人员

  负责人:省纪委、监察厅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案件审理室(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法规室、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  综合管理组组成人员

  负责人:省纪委、监察厅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室、调查研究室、机关事务管理室负责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组职责

  (一)负责执法监察、反腐败抓源头治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软环境建设等工作的指导、督办、组织协调;

  (二)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安排,及重大事项的处理;

  (三)负责反映驻在部门检查监察对象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四)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干部管理组职责

  (一)负责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派驻机构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录用、奖惩、培训和队伍、组织建设等工作;

  (二)负责反映派驻机构干部来信来访的处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派驻机构与委厅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服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案件检查组职责

  (一)负责派驻机构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

  (二)负责管理派驻机构管辖范围内违纪案件线索的初核、立案等事项;

  重要、复杂案件线索,由委厅机关直接初核,或由派驻机构人员交叉办案,构成违纪的,履行委厅机关的立案程序,其他案件线索由派驻机构初核,构成违纪的,由派驻机构提出立案建议,经审核后责成驻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三)负责派驻机构交叉办案的组织、人员调配和重要复杂案件的督办;

  (四)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组职责

  (一)负责派驻机构案件审理、法规制度建设、申诉复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

  (二)负责派驻机构立案调查违纪案件的审议,重要、复杂案件由委厅直接审理、处理,其他案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处理,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厅协助审理;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组职责

  (一)负责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和委厅领导交办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的督办、组织协调;

  (二)承担有关派驻机构公文运转、信息、情况综合、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有关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监察厅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协调与配合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干部管理组、案件检查组、案件审理组、综合管理组要适应新的管理方式、新的任务需要,树立服务意识,改变工作方法,做到统筹兼顾,综合协调,优势互补;委厅各室(厅)要按职能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各派驻机构要承办和完成委厅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派驻机构向委厅请示报告工作,按职责分工与相应管理组的室(厅)联系,也可由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办公室帮助联系。

  第十八条  驻在部门有义务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党组织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积极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派驻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和实行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委厅有关室(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政策法规室、干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白纪轩